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褐煤恢复实施3%最惠国税率
褐煤恢复实施3%最惠国税率 |
时间:2013/9/3 10:12:53 点击:1352 |
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: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8月30日起,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: 一、取消褐煤(税号:27021000、27022000)的零进口暂定税率,恢复实施3%的最惠国税率。 二、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(税号:ex88024010)的1%进口暂定税率,恢复实施5%的最惠国税率。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|